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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製藥工廠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自行遞交或以郵局寄送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寄送之虞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物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 一、藥品需特殊運輸條件。 二、天災、事變或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 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專案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方式,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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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兩院獲品質指標績優獎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訂定發布,依該細則第131條規定,除第7條及第105條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與退撫法施行時程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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