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反貪案例宣導:標題─侵占公益基金觸法遭判刑 •發佈單位:政風室 •發佈日期:2011-07-06 •詳細內容: 標題─侵占公益基金觸法遭判刑 壹、案情概述: 甲為某機關里幹事,兼任某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於民國八十七年間該社區發展協會擬將原本儲存於某銀行之建設基金一百二十萬元定期改存於農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義務協助該社區發展協會處理會務時,將該款提領後即予以侵占入己,以彌補其私人之財物損失。又因科技工業區填土,有環保工作維護金二百六十萬元給予該里轉發各住戶,並匯入農會該里辦公處之帳戶,甲為該里之里幹事,協助里長負責該里事務及金錢收支,乃承前侵占之犯意,擅自將該環保工作維護金其中之二百十六萬七千零一十七元,轉帳至其銀行帳戶,予以侵占入己。案經一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甲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 貳、研析: 甲利用職務之便之侵占手法十分常見,是以,機關公款應設專戶,不得存入私人帳戶,相關主管單位並應隨時稽核及檢查,以免被不肖人員藉職務之便侵占入己,影響機關形象。 甲年方四十,正值壯年,亦經國家考試及格,殊屬不易,又任公職十餘年,理應奉公守法,嚴守分際,戮力於為民服務工作,竟起貪念之心,致誤蹈法網,斷送大好前程,實甚不值得,亦值我全體公務人員引以為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