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反貪案例宣導:標題─公務員收受不正利益,被判貪污確定

發佈單位:政風室

發佈日期:2011-07-06

詳細內容:

標題─公務員收受不正利益,被判貪污確定 ?
壹、案情概述:
甲係某機關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八十二年間,A公司因環保單位稽查廢水排放不合格,經該機關裁處限期改善,甲明知A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問題,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獲判合格,竟為圖A公司之不正利益,乃單獨至A公司外圍水溝採樣送驗,經判合格,使A公司免除每次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處罰,甲並因此連續接受A公司負責人招待至地下酒家尋歡作樂,每次消費約一萬元。
案經人檢舉,並經檢調單位偵結,移送地檢署提起公訴,經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
二、研析:
一般公務員對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賄賂」均甚瞭解,惟對於「不正利益」則常有釵h誤解。依法院之見解,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如招待飲食、嫖妓、跳舞、介紹職業、設立債權、免除債務及其他一切不正之報酬等均屬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此法雖為所有公務員瞭解,但仍有少數不肖公務員視若無睹,或誤認「賄賂」係僅指經濟上有形之利益,對於承辦之業務往往接受廠商宴飲招待,而遭法律制裁,因而被判處徒刑,身陷囹圄,是以意圖僥倖之公務員當知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