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IC卡作業規定 /
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11月25日健保醫字第0930043651號函:有關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IC卡作業規定,請依說明段辦理。說明:
- 配合健保 IC 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規劃,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 IC 卡,登錄原則如下:
- 重大傷病除特殊疾病類別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資料一律登錄(欄位包括疾病診斷代碼及有效起、迄日),並持健保 IC 卡就醫,不另發重大傷病證明。
- 特殊疾病類別如希望登錄者,可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提出申請,登錄後持健保 IC 卡就醫,未申請登錄者仍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
-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 IC 卡作業方式:
- 新申請及到期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個案,於核准後即將重大傷病資料直接登錄於健保 IC 卡,資料因故未能及時登錄者,經轉入 IDC 資料庫後,民眾可持健保 IC卡自行至更新機檯更新。
- 已領取重大傷病證明之個案(含已領取永久有效之個案
或未屆期個案),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將重大傷病資料直
接轉入 IDC 資料庫,預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
轉入作業,是日後民眾可持健保 IC 卡至更新機檯更新
。
- 實施初期,為避免因網路傳輸之穩定性或院所醫師卡配
備問題,造成民眾就醫時因無法讀取資料而損及權益,
實施首三個月(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八日)採雙軌並行作業,繼續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登
錄健保 IC 卡,民眾持健保 IC 卡及重大傷病證明就醫,
並於實施三個月後全面使用健保 IC 卡就醫(特殊疾病
類別除外)
- 請配合健保IC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與時程規劃併案宣導,並請特約醫療院所配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及協助宣導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者,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後自行至更新機檯3更新健保 IC 卡。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將置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 http://www.nhi.gov.tw/ )供下載使用。
自94年1月1日起電腦斷層造影( CT )、磁振造影( MRI )業開始登錄於健保IC卡中,並應於執行之日起每日(或24 小時內)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本局備 查,為避免醫院重複作業,自即日起,醫院執行CT、MRI等檢查,不必於CT、MRI重要醫令即時報備系統中登錄。
轉診作業相關規定 /
-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分別依「逕赴就醫」或「轉診」二類方式計收:
- 未經轉診逕赴各層級就醫時,醫學中心計收360元、區域醫院計收240元、地區醫院計收80元、基層院所計收50 元;如經轉診時,醫學中心計收210元、區域醫院計收140元、地區醫院計收50元、基層院所計收50元。
- 依法或依規定免收或減收情形: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如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就醫者;榮民、低收入戶及三歲以下兒童等已由相關單位支付者;身心障礙人士一律以基層院所基本部分負擔50元計收。
- 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計收450元、區域醫院計收300元、地區醫院計收150元、基層院所計收150元。依法或依規定免收情形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如重大傷病、分娩、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就醫者;榮民、低收入戶及三歲以下兒童等已由相關單位支付者。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與急診部分負擔費用 /

附註:牙醫、中醫、門診藥品及復健(含中醫傷科),保險對象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